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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慈善总会章程

慈溪市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4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行动指南,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团结互助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会是由慈溪市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社会慈善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体现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二、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  

  五、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公益事业;  

  七、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八、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九、逐步扩大慈善基金规模。  

第三章  机    构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六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用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聘任荣誉会长、荣誉理事。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辞职请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变动,可由会长会议提出,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审议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四、审定表彰对社会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市总会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讨论聘任顾问和荣誉会长、荣誉理事人选;审议决定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慈善分会会长;审议决定市总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九条  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自愿捐款在百万元及以上者,可聘任为荣誉会长,捐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者,可聘任荣誉理事。。  

  第十条  镇、街道慈善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协助本会做好善款募集和救助工作。受市总会委托对村(社区)、企业慈善分会、慈善帮扶基金实施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凡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凡对本会慈善事业一贯作出努力或有重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  

  五、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用途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性支出;  

  二、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及更新改造;  

  三、对社会最困难者的人开展救助;  

  四、根据资助者的意向兴办慈善福利事业和定向资助;  

  五、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经费;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独立的会计制度,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妥善处理好财产,办理社团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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