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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慈善总会章程

慈溪市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4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行动指南,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团结互助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会是由慈溪市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社会慈善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二、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

五、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公益事业;

七、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八、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九、逐步扩大慈善基金规模。

 

第三章  机    构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六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用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荣誉理事。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辞职请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变动,可由会长会议提出,理事会讨论决定任免,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二、审议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四、审定表彰对社会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市总会内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讨论聘任荣誉理事人选;审议决定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慈善分会会长;审议决定市总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机关内部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九条  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并有较大贡献的人士,可聘任荣誉理事。

第十条  镇、街道慈善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协助本会做好善款募集和救助工作。受市总会委托对村(社区)、企业慈善分会、慈善帮扶基金实施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凡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凡对本会慈善事业一贯作出努力或有重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的收入;

五、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用途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性支出;

二、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及更新改造;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资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对社会最困难者的人开展救助;

四、根据资助者的意向兴办慈善福利事业和定向资助;

五、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六、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七、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会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八、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经费;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独立的会计制度,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定向救助项目及慈善服务项目。项目应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救助由本会救助科提出方案,经秘书长会议批准后立项。定向救助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

第二十二条 慈善服务项目可由本会委托义工(志愿者)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慈善项目档案,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妥善处理好财产,办理社团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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