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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 年度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0年,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和广大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积极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尤其在抗击西南严重干旱、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中,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有力支援了抗灾救灾工作,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典型、激励先进,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别

  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将设立五个表彰类别,即“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二、评选程序

  (一)推荐报名。由各地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荐报名,并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核实,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提出候选名单。由评选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名单,每个类别10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评定。由评选委员会参考社会投票结果,评选出 2010年度“中华慈善奖”获奖者25名左右,其余候选者获提名奖。

  三、推荐对象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包括在内地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就的港、澳、台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一)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候选对象的个人和机构,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200万元以上。

  (二)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的个人和机构,应当在志愿服务、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作用。

  (三)对于推荐作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的候选对象,应当在2010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

  四、推荐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要求通报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

  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行业系统内的候选表彰对象(建议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推荐单位根据要求,在网上填报或书面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捐赠收据复印件、事迹材料电子版)及音像资料于2011 年3 月15 日前报“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并鼓励个人自荐。报送方式包括:1、在中国捐助网在线填报;2、从民政部网站、中国捐助网下载后按要求填报。鼓励在线填报。

  五、表彰方式

  对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民政部将发通报予以表彰,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接见获奖代表,并在2011年5月前后召开颁奖晚会,公布中华慈善奖获奖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作为民政部举办的慈善领域最重要的奖项,也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和申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爱心人士、机构和项目。

  (二)实事求是。中华慈善奖是慈善领域最高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一个全国性表彰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亦非常重视。各地民政部门和推荐机构一定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推荐、严格把关,做到推荐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三)及时报送。各地要抓紧时间部署推荐工作,力争在2011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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