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慈善总会企业慈善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慈溪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五年来企业慈善分会创建的实践经验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企业慈善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也是企业凝聚员工爱心的平台,是扶贫济困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载体,应切实按照《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慈溪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  凡意愿申请建立企业慈善分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扶贫济困、弘扬民族美德、履行社会责任的强烈愿望;

    2、愿自觉执行市慈善总会各项规章制度;

    3、有固定的分会办公场所;

    4、有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创始善款;

    5、建立企业慈善分会后仍能积极参加市慈善总会及镇(街道)慈善分会组织的慈善社会捐款和慈善冠名捐款等慈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慈善分会的执行机构是企业慈善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兼分会日常办事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当选或补选须报市总会批准,副会长、理事等人选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第五条  市慈善总会委托镇(街道)慈善分会对企业慈善分会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六条  善款用于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老、救孤、赈灾及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善款每年使用总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善款总收入的70%,努力提升社会效果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  企业慈善分会慈善捐款仅限在本企业内的自然人和法人。捐

款发生后,须向捐赠人及时开具市慈善总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所捐善款全额缴入市慈善总会帐户。

    第八条  企业慈善分会当年所募善款,市慈善总会实行分成使用,60%划给企业慈善分会使用。分成市慈善总会使用的善款企业有冠名要求,市慈善总会认真做好冠名承办工作;对分成市慈善总会使用的善款其所在的镇(街道)慈善分会有使用要求的,市慈善总会可给予20%安排。

    第九条  企业慈善分会实施救助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单笔5000元以下的救助由分会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商定。

    第十条  用于资助社会公益的项目,事先应由企业慈善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额度超过1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标程序操作,并向企业公示,接受企业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慈善分会财务应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准确。每年7月10日和12月25日前向市慈善总会呈报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每年年底向企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市慈善总会和所在镇(街道)慈善分会及市民政局的指导、检查、审计和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慈善总会2010年4月1日发出的《企业慈善分会工作细则(试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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