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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慈溪市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4月16日通过。 


根据《慈溪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1、本会所募善款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所募善款除冠名金和定向捐助金外,剩余部分留作基金,基金使用原则为动息不动本。

2、冠名金和定向捐助金的使用,要尊重捐助者的意愿,按协议确定的地域、项目、对象实施。

3、村、社区慈善分会所筹善款,全部归当地使用。企业慈善分会所募善款应有一定的比例由慈善总会统筹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对本市贫困群体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项目的资助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

2、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助困活动。

4、按照捐款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和定向救助。

5、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经费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三、资金的增值

本会资金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用合法途径使其增值。

四、资金增值部分使用

增值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结余部分充实基金。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编制第二年度资助项目预算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10万元以上临时性慈善项目的救助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3、10万以下的救助项目支出,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应急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驻会副会长商议审批。

六、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财务。

2、本会善款使用,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会员或会员大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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