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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慈善大病救助”项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杭州湾新区慈善分会: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大病救助工作,提高救助的准确性和救助的效果,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从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慈溪市慈善总会“慈善大病救助”项目若干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慈溪市慈善总会

“慈善大病救助”项目若干规定(试行)

 

  “慈善大病救助”是我市慈善救助的一个重要项目,自该项目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较好地发挥了慈善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社会反响良好。为了使“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做得更加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救助的准确性和救助的效果,特制订《“慈善大病救助”项目若干规定(试行)》,内容如下:

  一、救助的对象:凡本市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以下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即低保户);

  (二)、家庭收入接近“低保”对象(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贫困家庭(即低收入户);

  (三)、因患大病而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二、本《规定》所称的大病一般是指以下疾病:

  (一)尿毒症;

  (二)恶性肿瘤;

  (三)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四)心脏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失;

  (五)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六)脑血管意外造成肢残一至二级;

  (七)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严重伤残等。

  三、救助的程序。符合“慈善大病救助”的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慈溪市慈善总会慈善大病临时救助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报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核,再报市慈善总会审批。申报救助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能证明申请人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或复印件;

  (三)就医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四)经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市困难群众帮扶中心结算后的医疗费单据或复印件。

  四、救助的标准。对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肝、肾等器官移植的贫困患者,在手术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未成年人10万元以内)的救助;后续治疗仍有困难的按其他大病的贫困救助办法救助。对患其他大病的贫困患者的救助金额为可报销自负医疗费减去政府医疗救助金后的20%以内,年最高救助额为1.5万元。大病救助一般一年一次。

  五、符合“慈善大病救助”条件的困难者,镇(街道)、村(企业)慈善分会在向市慈善总会申报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救助。救助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救助的标准由各慈善分会自定。

  六、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有关条文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件:慈溪市慈善总会慈善大病临时救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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